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命令

日期:2017-09-18   文章来源:自治区党委党史研究室    祁若雄

(一九六二年八月十五日)

解放以来,自治区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毛主席和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一向团结友爱,安居乐业,积极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从事社会主义建设,并本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相结合的精神,努力增进同苏联和其他邻邦人民的友好关系。但是,近查有少数不法分子,在外来煽惑下,在塔城和伊犁等地区策动居民大批越境外逃,聚众闹事,殴打干部,抢劫仓库、商店和人民公社的财物。尤其严重的是,这些不法分子竟在伊宁制造反革命暴乱,捣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委员会机关,劫走伊宁外事分处的文件和档案,夺取人民武装枪枝,打伤人民武装人员,殴打中共伊犁区委员会书记处书记霍居江、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长库尔班阿里·乌斯满和副州长阿布都热合满·苏里堂等负责干部多人。这些罪恶行动,不仅扰乱了社会秩序和边境安宁,破坏了生产建设,威胁了各族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而且严重地损害了我国的主权和中苏两国的友谊,因而引起了本区各族人民极大的义愤。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法纪,为了保障本区的革命秩序和社会主义建设,为了巩固中苏两国人民的伟大团结,现经国务院批准,颁布下列命令,仰本区各族人民和外国侨民一体遵照。

第一条

凡策动居民非法越境外逃、聚众闹事或制造反革命暴乱的不法分子,不论是中国公民或外国侨民,一律依法论处:首恶者从严,胁从者从宽;投案自首者从轻发落,检举有功者将功折罪;拒不悔改、继续从事非法活动者,定将严惩不贷。

第二条

(一)外国侨民必需遵守中国的法令。对于守法的外国侨民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一律依法保护。对于违犯中国法令的外国侨民,视情节轻重予以驱逐出境或其他惩处。

(二)外国侨民无权参加当地的政治组织和进行政治活动,亦不享有中国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更不能担任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

(三)外国侨民在本区居留,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并请领外国侨民居留证。如有因故需要迁移或旅行者,必须向原居留地公安机关申请批准,并严格遵守有关外国侨民迁移或旅行的规定。

(四)外国侨民在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批准并办妥手续后,即可出境;凡声明出境以后不再返回者,可准其根据规定携带个人财产出境。过去非法出境者,不许重新入境。非法潜入者,一经查获,立即驱逐出境,或给予其他惩处。

(五)外国侨民集会,必须事先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地方当局认为必要时,可派人参加。

(六)现有外国侨民团体从事非法活动者,一律立即解散。今后非经主管机关批准,外国侨民不许组织侨民团体,违者法办。

第三条

(一)各地有关单位应切实保护经过中国政府同意设立的驻在本区的外国公务机构及其人员的安全,并对这些外国公务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的正常活动提供必要的方便和协助。如果发现这些外国公务机构进行非法活动,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委员会或自治区人民委员会。

(二)一切中国公民(包括各级干部)未经当地外事部门的同意,不许擅自进入外国公务机构及其人员的住宅。

(三)外国公务机构的人员经当地外事部门同意离开驻地市区前往他处时,有关部门应注意保护其安全。

(四)中国公民和在本区居住的任何外国侨民,非经当地外事部门同意,不能充当外国公务机构的雇佣人员。

第四条

(一)本区居民中凡同时持有合法的外国护照和中国公安机关发给的外国侨民居留证者,方为外国侨民。凡在本区居住、未领得外国侨民居留证而仅非法持有外国护照或其他外国身份证件者,都不具有外国侨民身份,其外国护照或其他外国身份证件均无法律效力,统限自本命令发布之日起在三个月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缴销,逾期不缴即以违法论处。在非法持有外国护照或其他外国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中如有愿意取得外国国籍者,须在上述期限内向当地人民委员会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经批准和领取合法的外国护照,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出境或请领外国侨民居留证后,方可作为外国侨民出境或继续在本区居留;在上述手续办妥以前,他们只具有中国国籍。

(二)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后在中国境内所生子女,都具有中国国籍。如果其中有人在年满十八岁时愿意取得有关外国国籍,必须于一年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声明放弃中国国籍,领取合法的外国护照,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出境或请领外侨居留证。逾期即不能再作此种放弃中国国籍的声明。

第五条

中国公民因故需要出国者,均应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请领护照,经批准并办妥手续后,始得出境,不得非法越境或借故闹事,否则依法论处。过去受骗非法越境、后又返回的中国公民,凡承认错误者,免予处分,遣送回乡生产,各有关地方当局应予以妥善安置,不许歧视。凡非法持有外国护照或其他外国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过去非法越境、后又重新返回者,必须承认错误,保证不再重犯,并交出非法的外国护照或其他外国身份证件,各有关地方当局应根据具体情节予以适当安置。如有再次非法越境或从事其他非法活动者,加重惩处。

本委员会号召全自治区各族人民,在光荣的中国共产党和各族人民的伟大领袖毛主席的领导下,紧密地团结在自治区各级人民委员会的周围,发扬革命传统,提高革命警惕,和政府一起维持社会秩序和边境安宁,同一切非法活动进行坚决的斗争,为建设富饶幸福的新新疆而奋斗,为把我们各族人民的伟大祖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成为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

切切此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席  赛福鼎

一九六二年八月十五日

 

 

 

解读:

经中央批准,1962年8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主席赛福鼎·艾则孜签发了这个命令,在新疆境内广为张贴,告知大众,要求新疆各族人民和居住在新疆境内的外国侨民一体遵照执行,以平息“伊塔事件”事态的扩大化,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自近代以来,有着大国沙文主义思想的沙俄(苏联)出于维护本国与新疆接壤的中亚地区安宁的目的,一直把新疆视为自己的势力范围,只允许亲苏的新疆地方政权存在,长期在新疆设有五个领事馆,其中在迪化(今乌鲁木齐)设有总领事馆,在伊宁、塔城、承化(今阿勒泰)、喀什4地设有领事馆。当时,在新疆居住的主要有三种苏联侨民,一种是俄国十月革命后逃入新疆的白俄、白军及家属,一种是苏联集体农庄化时被迫逃入新疆的人员及家属,一种是苏联驻新疆各领事馆在新疆各少数民族中非法发展的侨民,也就是具有双重国籍人员。苏方对前两种人中的年轻苏侨,愿意承认他们的苏联国籍,对年龄较大,原系十月革命后逃离苏联的人不乐意承认并抱有怀疑态度。新中国成立后,经中苏两国政府双方协商谈判,从1954年起陆续遣返了在新疆的前两种苏侨及其家属约10万人。至于第三种人,苏联早在新疆三区革命时期就大量发展,甚至采取给小恩小惠的办法,拉拢、动员三区少数民族群众加入苏籍。同时仍让他们保留我们国家国籍。还在伊犁、塔城和阿山分别成立了苏侨协会。仅在新疆伊犁、塔城、阿勒泰3个地区双重国籍的人估计就有20万左右。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不承认双重国籍,也坚决反对苏联非法在新疆伊犁、塔城、阿勒泰等地少数民族中发展苏侨。

20世纪60年代初,正逢我国发生严重经济困难,中苏关系也开始恶化。苏联当局又通过其驻新疆伊犁、塔城等地领事馆、苏侨协会和苏联侨民,不断地给当地中国公民非法发放苏联护照和苏联身份证件,后来发展到公开鼓动和组织中国公民非法外逃。在苏方的欺骗和裹胁下,自1962年4月起,新疆伊犁、塔城等地的边民开始非法越境外逃苏联,外逃去苏者达5.6万多人,带走牲畜30多万头。坏分子还在伊宁市挑动欲去苏联人员制造暴乱,占领伊犁州人民委员会办公大楼,冲击伊犁区党委(1954年11月,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成立后,经中共中央批准,1955年3月成立中共伊犁区委员会,先后受中共中央新疆分局和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领导,下辖塔城地委、阿勒泰地委和伊犁州直属10个县市党(委)。并受委托,领导中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办公大楼,抢夺枪支,绑架和殴打我党政干部和公安干警,这就是震惊中外的“伊塔事件”。

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生产建设兵团的主要领导同志紧急研究磋商后,作出以下决定:一、充实加强自治区处理“伊塔事件”工作组的力量;二、由兵团选调一批干部职工组成工作队,前往解决因大批群众非法越境后部分地区农牧业生产和基层政权无人管理的问题,对那里的土地、庄稼、牲畜等实行代耕、代牧和代管;三、由兵团迅速组织和出动一批基干民兵,沿中苏边境布防,配合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加强边境的防卫力量。自治区党委于5月6日召开的由自治区有关领导、下派工作组成员和事发地负责人参加的会议,深入分析了“伊塔事件”发生的原因:国外敌对势力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搞乱和分裂我们的国家。各级干部要提高警惕,充分认识境外敌对势力的破坏和扰乱。这次事件的发生既有外因也有内因,外因是主要的,内因也不能忽视,就是我们工作中有缺点错误,对这些缺点错误我们也要检查了解,要改进我们工作的薄弱环节,做好各项工作。对当前人民生活中的一些困难要想方设法解决。

1962年5月22日,自治区党委处理“伊塔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了解下派工作组的工作进展情况,明确提出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尽快采取措施责令苏联关闭在新疆境内的领事馆,取缔苏侨协会等组织,切实改善新疆人民的物质生活,加强新疆的民族宗教工作,加强对边境线的警戒并在边境地区建立国营农牧场,大力整顿干部队伍等意见。

1962年8月15日,遵照中央的指示精神,由赛福鼎·艾则孜明令发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命令》。不久,赛福鼎·艾则孜又明令发布了第二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命令》,这两个命令先后在乌鲁木齐、伊犁、塔城和全疆其他地区普遍张贴公告,作了广泛宣传,在全区各族人民群众中,尤其是边境地区人民群众中产生了极大的反响。自治区还组织一批干部赴有关地区协助当地政府贯彻执行,从而极大地恢复和维护了新疆的正常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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